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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产34000吨!江苏宿迁储能液流电池电解液项目环评获批

发布者:【蓝狮平台资讯】   发布时间:2024-01-20 17:01:36   点击量:96

蓝狮平台网讯:1月16日,江苏宿迁市生态环境局发布关于对宿迁盛瑞新材料有限公司年产34000吨储能液流电池电解液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项目名称:

  宿迁盛瑞新材料有限公司年产34000吨储能液流电池电解液项目

  技术来源:

  项目技术来源于公司自主研发并和高校合作,目前公司249储能电解液技术工艺安全可靠性已经江苏省化工协会专家论证,而且会在生产过程中不断改进和完善。简要生产工艺如下:三丙酮胺、二甲胺等加催化剂后,反应生成中间体1;中间体1与一氯甲烷等进行反应,生成中间体2;中间体2加催化剂,并进行氧化反应后生成电解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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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资金额及建设周期:

  该项目拟投资25,357万元,投资资金全部由公司自筹解决。

  预计建设期自2023年7月至2024年11月,周期为17个月。

  原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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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宿迁盛瑞新材料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由江苏联晟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宿迁盛瑞新材料有限公司年产34000吨储能液流电池电解液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等均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报告书》评价结论和技术评估意见(绿院评估〔2023〕624号)等文件,此项目在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及风险防范措施后,对周边生态环境影响不利影响可有效减缓和控制,原则同意该项目按《报告书》中所列内容建设。

  二、项目基本情况:宿迁盛瑞新材料有限公司位于江苏宿迁生态化工科技产业园扬子路89号,占地面积约为200.16亩,目前公司已建主要产品及产能为:2000吨TAD、500吨光稳定剂UV-123、500吨光稳定剂114、200吨光稳定剂585、3000吨阻聚剂701、1000吨阻聚剂702、1000吨阻聚剂706、3000吨光稳定剂3853、2000吨光稳定剂292、2000吨五甲基哌啶醇、7500吨癸二酸二甲酯、1250吨戊酸甲酯、1250吨戊烯酸甲酯,已批产能尚余7#车间的7500 t/a癸二酸二甲酯、1250吨戊酸甲酯、1250吨戊烯酸甲酯暂未建设。

  现该公司拟在现有厂区内进行扩建,主要建设内容为:在4#、6#、8#车间内,新增生产设备和公辅、环保设施,新增12条储能液流电池电解液(N,N,N,2,2,6,6-七甲基哌啶氧基-4-氯化铵,简称“249水剂”)生产线;项目分两期进行建设,一期产能11333吨/年,4条生产线位于4#车间,二期产能22667吨/年,8条生产线位于6#、8#车间;项目建成后可新增年产34000吨249水剂的生产规模。

  三、此项目产生的中间体1(4-二甲氨基-2,2,6,6-四甲基哌啶)、中间体2(N,N,N,2,2,6,6-七甲基哌啶-4-氯化铵)、249有效成分N,N,N,2,2,6,6-七甲基哌啶氧基-4-氯化铵均不在《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中,你公司应在生产前,按照《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生态环境部部令第12号)要求取得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常规登记证。

  四、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单位必须逐项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环境管理要求和事故防范措施,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满足总量控制要求,同时做好以下工作:

  (一)全过程贯彻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采用同行业先进工艺和设备,加强生产和环境管理,落实“以新带老”措施,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项目单位产品物耗、能耗和污染物排放等指标应达国际清洁生产先进水平。

  (二)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类废气处理措施,做好项目分期建设衔接,及与现有项目废气处理设施依托衔接工作。对危废焚烧炉、原料库、原料储罐、危废库、污水处理站、实验室、生产车间内等废气排放源(加料口、卸料口、取样口、离心分离、真空泵排气、反应釜、烘箱、接收罐排气等),应采用全空间或局部空间收集系统,确保各类废气应收尽收,减少污染物无组织排放。废气分类收集处理,含氢工艺废气、含卤素废气禁止进入废气焚烧处理系统。日常生产时,加强废气处理设施日常管理维护,避免跑、冒、滴、漏,环保设施与其对应的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转,保证在生产工艺设备运行波动情况下仍能正常运转,确保废气达标排放,且无明显异味。现有危废封烧炉和RTO应严格按相关规范要求操作,避免环境污染或安全事故发生。建立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制度,定期对设备检修维护,及时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工作。废气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表2、表3标准限值和《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2/3151-2016)表1标准、《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标准限值、《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20)表2、表3标准。

  (二)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类废水处理措施,做好项目分期建设及与现有项目依托衔接,按“清污分流、雨污分流、一水多用、分质处理”原则完善厂区给排水系统。一期、二期项目产生的高COD浓度废水均经物化处理(处理工艺为:物化调节+流化床微电解+芬顿氧化+中和沉淀,处理能力150t/d)预处理后,再与软水制备废水、设备清洗废水、地面冲洗废水、水封废水、其他废气喷淋废水、生活污水一并经厂区污水处理站生化单元(处理工艺为:生化调节+厌氧+厌氧沉淀+二级A/O+二沉,处理能力750t/d)处理达接管标准后接管园区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生产设施、废水收集系统以及废水治理设施应同步运行。全厂废水排放执行《化学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939-2020)间接排放限值要求,DB32/939没有的污染物执行受纳污水处理厂接管限值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1标准和表4三级标准限值,对比取严执行。

  (四)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声环境保护措施。通过合理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有效的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3类标准。

  (五)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处置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贮存和安全处置措施。一期、二期项目分别产生的工艺固废、废包装、废矿物油、废活性炭、污泥、冷凝有机废液、炉渣、焚烧飞灰、碱液循环池沉渣、渗滤液、分析检测废液等均属危险废物,产生的危废应合理分类处置,可焚烧的优先厂内焚烧处置,减少危废外运处置量,无法厂内焚烧处置的危险废物均委托有资质单位合理处理。禁止具有易燃易爆特性的危废进入焚烧处理,此类危废应在稳定化预处理后再存入危废暂存库,否则应按照易燃、易爆危险品贮存。全厂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相关管理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危险废物转移应当遵循就近原则,并及时清运处置,最大允许贮存时间不超过90天,同时做好台账和系统登记管理工作。

  (六)做好场地防腐防渗措施,防止地下水及土壤污染。在现有项目采取分区防渗措施的基础上,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分区防渗要求,重点做好249水剂生产装置区、新增罐区、污水收集管网及其他涉及其他污染或腐蚀介质区域的防腐防渗处理,避免跑、冒、滴、漏,以保护区域土壤和地下水。制定并落实土壤、地下水跟踪监测计划。

  (七)加强环境风险管理。严格落实《报告书》所述的各项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完善应急设施建设,保证足够容量的事故废水收集能力,确保事故废水不进入外环境。进一步健全污染事故防控和应急管理体系,修订和完善应急预案,报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经审核后的应急预案、应急处置措施、应急物资配备等纳入项目竣工“三同时”验收内容,定期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防范环境风险事故发生。

  (八)各项环境治理设施应进行安全评估、公示,向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并按照评估要求落实到位。

  (九)全厂设置14个排气筒(现有8根,一期、二期分别新增3根),应按要求规范设置排污口和标志,并按污染源自动控制相关管理要求建设、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按《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实施日常环境管理与监测,监测结果及相关资料备查。

  五、项目实施后,全厂污染物排放量重新核定为:

  1、大气污染物(有组织)

  一期:二氧化硫≤0.4291吨、氮氧化物≤6.9138吨、颗粒物≤1.4321吨、VOCS≤2.6842吨、一氧化碳≤0.4291吨、氯化氢≤0.0523吨、氟化氢≤0.0243吨、氨≤0.0037吨、硫化氢≤0.0002吨、二噁英类≤0.0715mgTEQ。

  二期:氮氧化物≤8.106吨、颗粒物≤0.0689吨、VOCS≤5.3001吨、氯化氢≤0.0187吨、氨≤0.0073吨、硫化氢≤0.0003吨。

  以上VOCs包括:4-二甲氨基-2,2,6,6-四甲基哌啶(中间体1)、二甲胺、甲醇、一氯甲烷、乙腈、三丙酮胺、三甲胺。

  2、废水污染物

  一期接管考核量:废水量≤6278.4056吨、COD≤2.4941吨、氨氮≤0.0553吨、总磷≤0.0033吨、总氮≤0.1438吨、SS≤1.2547吨、AOX≤0.0012吨、石油类≤0.0012吨、全盐量≤40.7006吨。

  二期接管考核量:废水量≤11078.1904吨、COD≤4.8625吨、氨氮≤0.1081吨、总磷≤0.0027吨、总氮≤0.2810吨、SS≤1.3491吨、AOX≤0.0025吨、全盐量≤75.1891吨。

  项目建成后全厂(包括现有项目及本项目一、二期)污染物年排放量核定如下:

  1、大气污染物(有组织)

  二氧化硫≤16.2275吨、氮氧化物≤125.6942吨、颗粒物≤13.2228吨、VOCS≤18.6703吨、一氧化碳≤8.2012吨、氯化氢≤1.1575吨、氟化氢≤0.5420吨、氨≤1.8291吨、硫化氢≤0.0056吨、硫酸雾≤0.0126吨、二噁英类≤103.7010mgTEQ。

  VOCS包括VOCs:含有701(四甲基哌啶氮氧自由基)、低沸点杂质、二甲胺、己二酸二甲酯、甲苯、甲醇、甲醛、一氯甲烷、三丙酮胺、三甲胺、石油醚、叔丁醇、四甲基哌啶醇、碳酸二甲酯、戊酸甲酯、乙腈、正辛烷、中间体1等有机废气。

  2、废水污染物

  接管考核量:废水量≤221654.9460吨、COD≤91.6614吨、氨氮≤1.3904吨、总磷≤0.0726吨、总氮≤11.4568吨、甲苯≤0.0918吨、SS≤61.4723吨、AOX≤0.0037吨、石油类≤1.0476吨、全盐量≤489.9930吨、甲醛≤1.0540吨、氟化物≤0.1853吨。

  (三)固体废物:各类固废均应有效的处置和利用。

  六、该项目的环保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并落实《市政府关于对工程项目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实施合同管理的意见》(宿政发〔2017〕56号)、《关于推广使用污染治理设施配用电监测与管理系统的通知》(宿环发〔2017〕62号)有关要求。

  七、你公司应当在新增生产设施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发生实际排污之前重新申领排污许可证。并在竣工后6个月内办理竣工环保验收手续,确需延长的,最长不超过12个月。

  八、项目建设期间的环境现场监督管理由宿迁市宿豫生态环境局负责,市环境综合执法局不定期督查。

  九、如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污染防治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此《报告书》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具有审批权限的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宿迁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月12日

【责任编辑:欧阳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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