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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十四五”电力源网荷储一体化和多能互补发展首批试点申报

发布者:【蓝狮平台资讯】   发布时间:2021-12-21 11:12:14   点击量:774

12月20日,甘肃省发改委印发《关于组织申报“十四五”电力源网荷储一体化和多功能互补发展首批试点项目的通知》,文件中提出源网荷储试点项目要优先落实电力消纳负荷,支持存量燃煤自备电厂电量替代和工业园区、大型生产企业、大数据中心、可再生能源供暖等新能源电力绿色直供电示范项目建设。每家企业仅可参与1市1个试点项目申报。


原文如下:


关于组织申报甘肃省“十四五”电力源网荷储一体化和多能互补发展首批试点项目的通知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兰州新区经发局,省电力公司:


按照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推进2021年度电力源网荷储一体化和多能互补发展工作的通知》相关要求,我委会同有关方面拟启动“十四五”电力源网荷储一体化和多能互补首批试点项目(以下简称“一体化”项目)规划实施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电力多能互补试点项目


由各地结合“光伏+”综合利用行动、新能源电站升级改造行动和沙漠、戈壁、荒漠大型风电光伏基地建设等工作自行组织,纳入全省新能源建设规划建设范围统一管理:项目规划应就近、打捆,项目布局宜相对集中,与公网电力系统的连接方式简单清晰,不降低存量电源参与系统调节能力。


二、源网荷储一体化试点项目


(一)实施方案编制要求


1、以市(州)为单位,每个市(州)最多上报2个源网荷储一体化试点项目,原则上项目应在2023年内全部建成投产。


2、源网荷储一体化试点项目应优先落实电力消纳负荷源、网、储项目应与负荷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投产:利用存量负荷的,要严格落实国家对新能源消纳电量和占比要求,并开展对大电网调节支撑需求效果分析,尽量减少对大电网调峰支撑需求;承诺的增量电力消纳负荷未建成的,配套建设的源、网、储项目不得并网。


3、支持存量燃煤自备电厂电量替代和工业园区、大型生产企业、大数据中心、可再生能源供暖等领域新能源电力绿色直供电示范项目建设;负荷为增量且配套电源项目电力电量可全部由增量负荷消纳的项目优先纳入支持范围,项目建成后电源项目所发电量不得上网;支持规模化风光(水、火)储用输一体化控制系统等关键技术研究和示范应用。


4、试点项目应力求物理界面与调控关系清晰,划出与大电网的物理分界面,可通过组织虚拟电厂等一体化聚合模式参与电网运行和市场化交易。


5、项目实施方案应附项目建设联合体(如组建联合体)源网荷储投资方协议、承诺函和地方政府承诺函。


6、每家企业(包括独资、控股、参股等方式)仅可参与1个市(州)1个试点项目申报,参与多个项目申报的,该企业参与的所有项目和项目所在地所有申报项目一律不纳入评审范围。


(二)工作节奏安排


1、项目实施方案编制阶段(2021年12月中旬-2022年1月15日)请各地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推进电力源网荷储一体化和多能互补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规〔2021]280号)和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报送“十四五”电力源网荷储一体化和多能互补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关于推进2021年度电力源网荷储一体化和多能互补发展工作的通知》等相关文件要求,按照“先试点、再推广”的节奏,认真组织相关单位按项目编制电力源网荷储一体化试点项目建设方案,由各地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经发局)统一汇总上报我委。


2项目实施方案评审阶段(2022年1月中旬-2022年1月31日)。各地项目汇总上报我委后,我委将会同有关方面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咨询机构对实施方案进行集中评估,必要时开展现场评估,届时请各地做好评估准备和配合工作。


3、项目纳规实施阶段(2022年2月-2022年12月)。项目集中评估后,我委将会同甘肃能源监管办等相关方面,结合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意见,研究确定将具备实施条件的项目纳入我省“十四五”力发展规划试点项目启动实施,纳规试点项目原则上应于2022年6月底全部开工建设,2023年底全部建成投产。


4、项目滚动调整阶段(2022年12月)。对于已纳规项目,因故无法全部建成投产或未启动建设的,我委将结合国家对后续批次“一体化”项目工作要求,研究论证后进行滚动调整;因承诺负荷未落实或未达到承诺标准等原因造成项目无法实施的,取消项目试点资格,后续批次“一体化”项目不再考虑项目所在地和项目实施相关企业。


三、有关要求


“一体化”试点项目布局不得与陇电入鲁、陇电入浙、陇电入沪等省级重点推动的外送通道项目配套电源规划相冲突;严禁借“一体化”项目名义为违规电厂转正、将公用电厂转为自备电厂;储能项目建设模式、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电力负荷要考虑多元化,原则上不推荐储能项目建设模


式、电力负荷类似的多个项目同时纳入试点范围;无成熟项目的市(州)可不参加此次申报。


甘肃省发展改革委


2021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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